冀法[2017]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实施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记录,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复议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接待、受理、审查、决定等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口头申请笔录、调查笔录、鉴定意见、听证笔录、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或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全面、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复议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接待与受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接待室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接待工作过程。
第六条 接待申请人应填写《行政复议接待记录表》,记录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号;
(二)申请人姓名、人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三)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案由;
(四)信件来源、邮件单号、签收入、签收时间;
(五)发件人电子邮件地址、收件人、收件时间;
(六)传真电话的收、发电话号码及时间;
(七)接待人、接待时间及接待处理情况。
接待人根据情况,可以对来电咨询人员姓名、电话号码、来电时间、来电主要内容进行记录。
第七条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行政复议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申请人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捺印。
第九条 申请人当场提交材料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一般应向申请人询问以下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一)第一次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方式;
(二)是否就同一事项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三)是否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否就同一事项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
(五)是否同意调解;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的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建议申请人另行寻求救济。申请人坚持留下材料的,行政复议人员依照本制度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二)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目录(由申请人填写);
(三)送达凭证;
(四)收到补正材料的信封或其他邮寄凭证;
(五)与相关当事人的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往来等情况。
申请人当面补正的,除按前款规定作好记录外,如果申请人陈述与案件有关情况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作好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作不予受理、告知、转送处理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二)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或其他审批手续;
(三)送达凭证。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监督事项(或者以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体现的行政复议监督事项),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行政复议监督答复书等行
政复议监督文书;
(二)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三)送达凭证;
(四)向被监督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
(五)与相关当事人的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往来等情况。
第三章 审查与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通知被申请人、第三人答复,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根据案件情况可附重点答复事项清单);
(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送达凭证;
(四)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答复的时间凭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有条件的可以全程录像。申请人、第三人阅卷应填写阅卷记录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阅卷人员;
(二)阅卷时间;
(三)阅卷次数;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申请人、第三人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作好阅卷调查笔录;申请人、第三人提交阅卷意见、补充证据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可全程录像。调查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由、时间、地点;
(二)调查人姓名;
(三)被调查人姓名及个人基本情况;
(四)调查内容;
(五)调查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组织现场勘验的,一般应全程录像,并做好下列记录:
(一)勘验时间、地点;
(二)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
(三)勘验的内容;
(四)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调取证据,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调取书证应在核实原件后对原件进行复印,并注明出处和调取时间。个人保管的书证,经本人核对无异后在复印件上签名、捺印;单位保管的书证,由单位核对无异后在复印件上盖章;
调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还应附有说明材料;
(二)调取物证应在核实原物后对原物进行拍照(有条件的可复制),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留存其中的一部分;
(三)调取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在核实原始数据后进行复制和保存;
(四)调取证据,一般应全程录像。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组织案件听证会,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情况;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以及是否同意的情况;
(三)申请人、第三人放弃参加听证的情况;
(四)制作听证笔录,应包括案由,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入、参加入和听证内容。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入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签的由记录入在听证笔录上注明。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言的,也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有权核对、修改听证笔录;
(五)听证会一般应全程录像。
第二十一条 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鉴定申请;
(二)鉴定事项;
(三)鉴定介绍信或其他委托手续;
(四)鉴定机构;
(五)鉴定意见;
(六)收到鉴定意见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建议及审批情况;
(二)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名单;
(三)专家咨询论证记录或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需要进行协调、调度、沟通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与被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沟通的来往函件;
(二)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三)与当事人沟通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申请人提交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二)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三)本机关无权处理的,经批准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发送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四)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延期审理的请示及审批意见;
(二)延期审理通知书;
(三)送达凭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恢复审理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中止、恢复审理的请示及审批意见;
(二)中止、恢复审理的事由及有关材料;
(三)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
(四)送达凭证。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终止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结案审批表;
(二)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和解书等符合终止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四)送达凭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行政复议调解书用章审批情况;
(三)送达凭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行政复议人员的初审意见;
(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关于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
(三)结案审批表;
(四)结案报告;
(五)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批意见;
(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
(七)送达凭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用章应做好以下记录: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名称、文号、份数;
(二)审批人、经办人;
(三)用章时间。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用EMS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采用EMS特快专递送达的,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应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份数、交寄时间,并留存EMS特快专递详情单;采用挂号信方式送达的,应在挂号信封皮寄信人处注明送达文书名称,同时复印信封封皮存卷。
第三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审批意见、书面公告,以张贴方式公告送达的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一般应建立行政复议案卷档案室,健全行政复议案卷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复议期间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入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
2017年12月29日印发